投資移民
香港投資移民
香港投資移民,即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,於2003年10月27日推出,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,但不會在香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到香港定居。
根據規定,申請投資移民香港的人士,必須具備3個基本條件:
一.是申請人年滿18周歲,有經濟能力,且在申請前後都沒有不良記錄;
二.是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1,000萬港元的淨資產;
三.是在香港至少投資1,000萬港元,可投資於股票、債券、存款證等(不包括房地產)。連續在香港居住7年以上,便可申請香港居留權。申請者不能在7年內將投資以任何方式抵押給銀行或其它機構,抽取資金離開香港,否則很可能被終止移民資格。
不過,計畫只適用于外國籍人士、澳門特區居民、中國籍並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、臺灣居民等,中國內地人士不能直接進行投資移民。但由於計畫內含 “中國籍並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”,所以很多內地人士,通過取得海外永久居民身份,繞道到香港申請投資移民。
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數 據 資 料
申請數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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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獲
「原則上批准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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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獲
「正式批准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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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國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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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,6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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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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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,7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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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門特區居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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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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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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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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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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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,5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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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,4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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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,3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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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,?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i 入該國文件的人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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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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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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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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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居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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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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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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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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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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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,1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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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,5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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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,7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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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已獲「正式批准」的個案中, 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分析( 截至2013 年3 月31 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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