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限公司清盤
法人公司的特色之一, 就是永久延續性. 除非由公司條例所規定的程序解散, 一法人公司會無限期存在下
一間香港有限公司可透過以形式解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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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法庭下令清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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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公司成員通過決議清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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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公司註冊署長從公司登記冊內將公司除名
強制清盤
當出現以下情況時, 公司可被法庭下令清盤, 或由申請人(董事, 股東, 債權人)向法庭提出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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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東用特別決議決定由法庭清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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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由成立之日開始之後一年內沒有展開業務, 或是滯停業務已一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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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出現無人出任董事或秘書一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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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無能力償付債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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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違反公司法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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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認為清盤是恰當和合乎公義的
自願清盤的理由
根據公司條例第二三零條, 自願清盤由公司成員大會通過自願清盤之日開始
自願清盤可分為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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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員自願清盤 : 由公司董事做一份 “可償還債項宣誓書” 開始進行. “成員自願清盤” 只可在公司資能抵債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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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下, 債權人有權提出申請, 將公司清盤. 根據公司條例第二四二條, 債權人可委任一名或多名清盤人進行清盤行動. 若債權人?有作出任命, 清盤人可由公司成員委任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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